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,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3個要件者,得在按同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新台幣(下同)400萬元內免納所得稅,超過400萬元者,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%計算應納稅額
高雄國稅局表示,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時,如果想要享有房地合一稅400萬元的免稅扣除額,必須同時符合戶籍登記等3個要件才行。
高雄國稅局指出,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4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條件包括:
(一)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、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。
(二)交易前六年內,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。
(三)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。
舉例來說,有位李先生106年2月1日以1,200萬元買入A屋,支付契稅等必要費用20萬元,由李先生及21歲女兒設籍居住,李先生於108年10月1日因故搬至他處並將戶籍遷出,僅剩女兒設籍居住。之後李先生在112年6月15日以1,800萬元將該屋出售,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,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。李先生雖持有A屋超過六年,且女兒有設籍居住,但他本人未設籍並居住連續滿六年(106年2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,僅2年8個月),而女兒為「已成年子女」,因此不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的適用主體。換算下來,李先生因此須繳納房地合一稅額達100萬元。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計算如下:
課稅所得=成交價額1,800萬元-可減除成本1,220萬元-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-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=500萬元
應納稅額=500萬元x稅率20%(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)=100萬元
該局提醒,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4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,須本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房地前設戶籍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,如僅有「已成年子女」或「直系尊親屬」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,尚不符合前開條件,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喔!
新聞來源:https://ctee.com.tw/news/tax-law/895374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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